
公告日期:2025-08-08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以下统称“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一种金融合约,是指从原生资产
派生出来的外汇交易工具,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品种具体包括:远期业务、掉期业务(货币掉期、利率掉期、外汇掉期等)、互换业务(货币互换、利率互换等)、期权业务(外汇期权、利率期权等)等,及以上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大幅变动而带来汇兑损益或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从事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外汇衍生品投机。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谨慎预测,
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预测金额,交割期间需与预测的收付款时间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的兑付期限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且严格按照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
理,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
1、财经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包括计划制定、资金安排及日常管理。
2、采购部及营销中心(业务需求部门):外汇相关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向财经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3、证券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协助履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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