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下合称“占用方”)
占用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占用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合并范围内各公司为占用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占用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占用方的资金;为占用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占用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实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关联交易发生后,应当及时结算,尽量减少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应当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的行为,并建立持续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公司财经部和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总监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
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制度》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财经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措施的职能部门,
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向经营管理层报告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等情况,关注财务报告中相关会计科目是否存在异常,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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