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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21:09:16 股吧网页版
万兴科技: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监管规则(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公司实际情况,客观回答股东和投资者的咨询,注意证券报刊的报道,如有对本公司的不实报道,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予以澄清。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并按规定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提醒并立即如实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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