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监管规则(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所有委员必须为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审计委员会会计或财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的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合伙人在其终止成为该审计机构的合伙人之日或不再享有该现
任外部审计机构的财务利益之日(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两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及时补选新的委员。
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本规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期间,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的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评估外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就外聘核数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聘核数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审计机构的问题;
(二)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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