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四)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五)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六)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 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十) 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承诺的期限内解决;
(十一)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占用方式。
公司应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等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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