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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6 19:04:13 股吧网页版
金银河: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7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六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子公司对外担保需得到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审议批准本制度第九条 第一款第(三)项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
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包括抵押、质押或保证等)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无论其金额大小;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款(一)、(四)、(五)、(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及本办法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但该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前一会计年度亏损或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三)被担保人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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