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及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司根据本制度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选。
在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期间,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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