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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5 20:06:04 股吧网页版
安靠智电: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5


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更好地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和《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行使相应的工作职 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
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两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九条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运作指引》第3.2.3条、第3.2.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公开信息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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