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规范战略委员会的运作。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重大项目的背景资料,包括:项目内容介绍、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方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实施基本过程与步骤、项目实施的风险评估报告、与合作方签订的意向性文件以及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前三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即时通讯工具(如微信等)、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遇有紧急事由,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议题;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战略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保障成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成员签字。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战略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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