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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20:44:11 股吧网页版
安靠智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成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可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独立董事成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成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成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者辞去审计委员会成员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同时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审计部的具体职责按内部审计制度执行。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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