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提高公司审计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执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基本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
(二)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报告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第九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报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可以不再进行公开选聘,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决定,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谈判后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聘请协议,期满可以续聘;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公司应当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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