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
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存在更严于本制度的规定、与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相关的承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按承诺内容执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计划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在买卖前 3 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公司证券联络单》(附件 1),将买卖计划提交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公司证券联络单》后,应检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于《买卖公司证券联络单》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予以回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回复前,不得擅自进行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公
司证券联络单》、回复内容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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