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依法切实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
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
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客户、员工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民事合同或劳资纠纷、专利、环保等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属于本制度范围。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公司向投资者公开投诉受理渠道,包括:电话、信函、传真、电子
邮件等,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它部门单位转办的投诉,以保证投资者可以通过任何一种可供选择的联系办法向公司提出投诉并得到有效处理和反馈。
第五条 公司分管投资者投诉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处
理投资者投诉的部门,负责协调各部门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件及其他的间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投诉处理工作人员业
务水平,确保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运转有效。工作人员应耐心做好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不得推诿扯皮、敷衍搪塞。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接到投资者投诉后,针对投资者投诉反映的不同事
项、不同诉求,应相应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隐患,做好分析研判工
作。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 公司对投资者投诉处理实行问责机制,对公司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
处理投诉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强化责任追究。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十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确保投资者热线电话在办公时间内线路畅通、认真接听,保持投诉渠道畅通,方便投资者反映诉求。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应如实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
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处理,并通过适当
的方式将办理情况回复投诉人。在接到投诉时,可以现场处理的,应当立即处理,当场答复,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分管负责人;无法立即处理的,向分管部门负责人汇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情况复杂需要延期办理的,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
否属实,积极妥善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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