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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斯达: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拓斯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
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为会议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章 成员及召集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其每届任期与上市
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获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获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
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其他快捷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召开地点、召开方
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知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的独立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四条 必要时,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
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与会者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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