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通过直
接或间接方式持有股权比例超过 50%(不含 50%)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和公司为第一大股东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子公司依法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公司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和公司提
名的董事、监事依法实现对子公司的管理。
第四条 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公司协调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
略,督促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子公司的发展规划和投资方向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总体战略规划。
第五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和交易
条件进行,并依法通过各自的决策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规避税收。
第六条 公司依法确定子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公司提名或委派的董事原则
上应占子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多数,以保证公司对子公司能够实现控制。
第二章 重大事项批准和备案制度
第七条 子公司发展计划及预算、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购置重大固定
资产、借款、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签订重大合同等事项,公司提名的董事必须事先报告公司。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相应事项的决策权限,提交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公司批准后,由子公司按照法
定程序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公司授权的股东代表或提名的董事必须按照公司的批准意见进行表决。
第八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规则、通知方式等应符合《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和董事会应该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应当在会议后十个工作日交公司备案。
第九条 未经公司按照第七条规定进行授权批准,子公司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投资、借款、抵押及其他形式的担保,不得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核算、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等应遵循有关规定及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子公司应当在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参与公司的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有权对子公司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审计监督。审计内容主要包
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积极准备、主动配合。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
免发生任何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根
据事态发生的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子公司因企业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确需银行融资、需要公司
提供担保的,须提前报送担保申请、财务报表、贷款用途等相关材料给公司财务部, 由公司财务部进行报表审核、贷款可行性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根据公司相应事项的决策权限,提交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同意后,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安排银行办理的相关手续。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享有子公司所有信息的知情权,子公司不得隐瞒、虚报任何信息。
第十七条 子公司提供信息的必须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信息的方式应为书面形式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公司及子公司重要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当定期向公司报告下列信息:
(一)根据本办法第八条提供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
(二)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子公司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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