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 2
第三章 附 则 ......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审计机构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审计机构审计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予以审查,并就其独立性发表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报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财务负责人三方协商确定年报审计时间,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的时间安排计划。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报披露日前二十个工作日。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对于审阅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公司解聘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改聘审计机构,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并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在对公司改聘理由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审议表决;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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