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4
第三章 定期报告......5
第四章 临时报告......9
第一节 一般规定......9
第二节 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12
第三节 应当披露的交易......14
第四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传闻澄清......17
第五节 其 他......18
第五章 信息报告和披露的程序......19
第一节 重大信息报告......20
第二节 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20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媒体记者的沟通......21
第七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2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23
第九章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25
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25
第十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26
第十一章 保密措施......27
第十二章 附 则......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关联人;
(五)本公司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应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形,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说明原因并披露,情节严重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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