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 4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 ...... 5
第四章 保密措施及处罚 ...... 6
第五章 附 则 ......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相关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了解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管理日常工作部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负有重大
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证券部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声明、意见书及报告;
(五)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
(六)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七)应当及时报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八)公司业绩预测和盈利预测及其相关的修正;
(九)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依法被法院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的;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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