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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4 15:31:20 股吧网页版
国瑞科技: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 3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 4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 4
第五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 6
第六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 ...... 8
第七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 8
第八章 附 则 ...... 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司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机构审批。

第八条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以合并报表为计算依据)20%的融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以合并报表为计算依据)20%以上的融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制度向公司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若有);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在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责任人”)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审批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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