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诚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诚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诚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董事长、1/2 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选。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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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提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分须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审议并最终确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程序、当选条件和任职期限等,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按以下程序提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需要选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向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有权提案人收集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人选的提案;
(二)安排公司有关部门,独立搜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全部兼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形成书面材料;
(三)与候选人联系,征求被提名人被提名的同意意见并取得相关书面文件。要求候选人提供其基本情况、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全部兼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的文件;
(四)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有关议案;
(五)将审议通过的议案、有关文件递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提议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亦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 1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亦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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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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