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诚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诚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诚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及各子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直接或间接、有偿或无偿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关联交易,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利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在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特别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直接干预,更不得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指令调动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七)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的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有关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建立持续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公司财务部和内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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