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诚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诚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诚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方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及出具的担保法律文件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或出具担保法律文件。
第九条 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需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制度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同意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附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文本;
(五)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经办人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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