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诚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诚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以及时间短于一年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资时间超过一年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 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 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4、 收购资产、企业收购和兼并;
5、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6、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7、 时间长于一年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合称“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有权决策部门批准或授权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持股方式能够对其
施加控制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参股公司指公司持有其股权在 50%以下且不能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与职能部门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及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除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根据各自权限决策权限已作出审批或授权的情形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对外投资涉及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需股东会批准的,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