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公众形象,维护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及员工权益,进一步规范公司捐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捐赠行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的对外捐赠事项。未经授权,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四条 公司开展对外捐赠事项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除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公司对外捐赠原则上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六条 统一管理原则。公司对子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七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八条 严格管控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应纳入年度全面预算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对捐赠支出,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捐赠项目实际支出时,捐赠管理部门应逐笔审核,规范审批流程,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公司对外捐赠应当诚
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九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等。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国家需要扶持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向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
第十三条 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含子公司)对外捐赠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审批。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等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公司对外捐赠审批程序如下:
(一)单笔捐赠金额且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均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同时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5%,同时不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5%或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由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四)在履行前述(二)、(三)项所规定程序时,如会计年度内之前的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本条款中所述“累计金额 ”,包含公司及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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