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建立防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勤勉
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实施部门,应定期检查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防范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依法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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