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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康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成员为 3人,并设一名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该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
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审计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
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2/3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协调;

(3)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6)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履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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