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行为,促使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维护公司、股东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并因工作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管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能善任、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上述情形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适用其与公司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之规定。
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董事会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批准并聘用新的人员,以填补因辞职而产生的缺额。
第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九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总经理在投资、资产购买或处置、贷款等事项方面享有本制度第十条所述权利(关联交易除外),并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对下列交易事项(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事项除外)行使决策权:
(一)交易涉及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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