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获取或知悉尚未公开信息的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外部单位工作人员)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所有对公司自身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及正在策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本制度所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告。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细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及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有权机构决定外,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由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领导、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办理申请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并根据相关规定要求信息接收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保密协议》复印件留本部门存档,原件交由证券部存档备查。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当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使用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要求接收和/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
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若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依法有权并应当立即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若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所知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