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更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机构,时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构,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领导机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如下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以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管理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以下事项:
(一)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四) 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经理审批权限且未达到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其他交易、资产抵押、对外投资、资产经营、风险投资等事项;
(五)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交易、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财务资助等事项。
第四条 董事会由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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