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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8 20:19:19 股吧网页版
新雷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和下属公司的监事;

(二) 公司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以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和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
报告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更事项、重大风险事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九条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分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

第十条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分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或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十一条 本制度第十条第(四)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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