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规范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
并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以及《广东万里马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当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
述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 3 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本制度所称“信息
报告义务人”包括: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公司负责人;
(2) 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负责人;
(3) 公司派驻所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5)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
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
时,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 4 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 5 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分、子公
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
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 6 条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提案、通知、
决议等信息;
(3)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信息;
(4) 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拟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第 7 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
公司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 8 条 公司拟进行前条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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