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
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
报表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 3 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
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
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 4 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
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 5 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
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
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
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
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 6 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
内幕信息。
第 7 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
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
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2)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
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
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
(3) 由于与第(1)(2)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而知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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