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
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
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
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 3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 4 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
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
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 5 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
第 6 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 7 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第 8 条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
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声明保
密责任。
第 9 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和网站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中
选择。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
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
易懂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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