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保证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
正常秩序和决议的合法性,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
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 2 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 3 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 4 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 5 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 6 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
(2)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 7 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 5 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 8 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 9 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
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 10 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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