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保证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
立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万
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 2 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 3 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 4 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司与前述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外;
(3) 由本制度第 5 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第 5 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4) 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 6 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
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 4 条或者第 5 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
(2)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 4 条或者第 5 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第 7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
第 8 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者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
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 9 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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