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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体系,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
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 3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务:

(1)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2)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3)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
时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 4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发放薪资。

第 5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
职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根据相关法规及
公司制度要求公司给予合理赔偿。

第 6 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司或董事
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
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
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 7 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部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审计委员会等机构报告。

第 8 条 如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
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
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 9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公司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
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
综合确定。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 10 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终止。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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