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规范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义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
的,适用本制度。
第 3 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
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
并接受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 4 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
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 5 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 6 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
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 7 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 8 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
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
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 9 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
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
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 10 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
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
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 11 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
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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