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确保公平信息披露,
杜绝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
部单位或个人。
第 3 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 4 条 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
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
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 5 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应拒绝报
送。
第 6 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应书面通知董事
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向特定外部使用人报送
定期财务报表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原则上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
公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 7 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 8 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
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正式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
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内容。
第 9 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送
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 10 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
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
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公司应将报送的
相关外部单位及个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 11 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报项目、银行贷款、咨询项目等事项时,因
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
对方签署保密承诺函,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
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 12 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
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 13 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发放《保密提
示函》,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
规定所承担的责任。
第 14 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收
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
第 15 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
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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