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财务、审计等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 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公司内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 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2、 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4、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5、 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7、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二)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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