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2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 3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5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 6
第六章 附则 ...... 6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并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选聘。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
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指
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并在承担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三)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一)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审议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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