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1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4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8
第五章 附则......8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本制度另有约定的除外);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本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 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资料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因公司向特定对象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
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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