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 2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 4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 5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工作办法 ...... 5
第六章 附则 ...... 6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
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二) 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八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
秘书。
第九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
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本所提交个人陈述 报告。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
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享受相关待遇,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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