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五年八月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在广东江龙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并在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747058569R。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67 万股,于 2017 年 1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long Shipbuilding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山市神湾镇桂竹路 1 号江龙船艇科技园。
邮政编码:52846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7,766.799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经董事会决议明确其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即《公司法》规定的“经理”,以下同)、副总经理(即《公司法》规定的“副经理”,以下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创新船艇产品,创造客户价值,实现股东、员工、客户价值最大化。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船舶的设计、制造、加工、修理、销售;涂料、油漆(以上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不含国家专营项目)、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全部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以广东江龙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截至 2014 年 8 月 31 日
经审计的净资产通过整体变更折为公司的股本 6,5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超过股本总额部分的净资产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各发起人在广东江龙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所占的出资比例相应折为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比例。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及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姓名 股份数量(万股) 股份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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