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内部控制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回购股份的基本要求 ...... 4
第三章 回购股份的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 8
第四章 回购股份的处理 ...... 13
第五章 回购股份的日常监督 ...... 16
第六章 附则 ...... 17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管理,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流程,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回购股份,是指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通过,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四)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除上述情形外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股份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或者审议,公司、大股东不得对外发布回购股份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防范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本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在公司回购股份事项中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全体董事应当承诺回购股份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支持公司依法回购股份,不得滥用权利、利用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回购股份依法提供资金支持。
第七条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第八条 为公司回购股份提供服务、出具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欺诈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条 公司触及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因素,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和诉求。
第二章 回购股份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二)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
(四)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
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公司因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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