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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龙船艇: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2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5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7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11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14
第七章 附则......20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股东会。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明确授权范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法律顾问及其他经董事会会前批准出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参加会议。为确认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必要时,主持人可指派大会会务组人员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被核对者应当给予配合。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八)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十四)重大资产重组;

(十五)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之事项。

(十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会审议。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均由股东会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豁免的除外。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本规则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但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豁免的除外。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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