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 3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 5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 ...... 6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 9
第六章 附则 ......11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以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专业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备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 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举情形的人员;
(八)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十)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限尚未届满;
(十一)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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