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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龙船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产生与组成 ......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3

第四章 通知与召开 ...... 5

第五章 决策程序 ...... 7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 9

第七章 附则 ...... 11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提升内部控制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检查工作,以及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审计
委员会工作;两名以上委员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的,召集人在全体委员内选举,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审计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稽核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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