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2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8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责任与处罚 ......9
第五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10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确保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即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参股公司(即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应参照本制度履行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各重大事项内部通报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事项信息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长、董事会汇报的义务,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
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
务的主体。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虽进行该等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的除外。第 3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但公司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的除外;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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