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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龙船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 2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 3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 7
第五章 责任追究 ...... 7
第六章 附则 ...... 8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有关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和报刊上正式披露。
第八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
的单位及人员。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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