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
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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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
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熙菱信息”)委托,作为公司实施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及《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五、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 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3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对该等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3年 9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3年 10 月 9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正式核查意见。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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